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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大學論文【五篇】

        發布時間:2024-12-08 20:45:37   來源:法律文書    點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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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傳統的封建制度、歷史文化的影響,的現實法律環境亂象叢生,人們對法律的執行與實施抱有質疑甚至絕望的態度。走訪中的一些學生表示,他們有時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權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許多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法律大學論文【五篇】,供大家參考。

        法律大學論文【五篇】

        法律大學論文范文第1篇

        1.法治環境的影響

        受傳統的封建制度、歷史文化的影響,的現實法律環境亂象叢生,人們對法律的執行與實施抱有質疑甚至絕望的態度。走訪中的一些學生表示,他們有時候不得不“信人而不信法”、“信權而不信法”,“信教而不信法”,許多依照法律程序無法解決的事情,往往會涉及到一些特殊人員或特殊權力,權力濫用已經成為污染司法、污染行政、進而影響穩定的嚴重因素。

        2.傳統文化的影響

        受宗教文化、政教合一制度的歷史影響深遠。因而、權利信仰等代替法律信仰潛移默化地滲透到校園的各個角落,使得許多藏區的大學生形成了義務本位、不重視自己權利的傳統觀念。在需要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權益的時候,一些學生從主觀上不會把法律作為保護自己的手段,從心理上排斥法律的適用,對法律表現出茫然退縮、猶疑不定的態度。這是因為在的現實生活中,還沒有形成對法律信仰這種價值觀的普遍認同,從而成為藏區大學生法律信仰危機產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3.學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我國的大學生法制教育課雖然已經開展多年,但卻一直從屬于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疇。特別是2005年教育部將《法律基礎》課程與《思想道德修養》課程進行整合后,從2006年秋季起,《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成為現階段非法學專業大學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然而整合后的課程中法律知識部分被大幅壓縮,只占整體內容的1/3不到,使得一些老師、同學均認為此部分的內容不甚重要,造成了在授課與學習的過程中的忽略。高校也不例外,同學們往往針對考試突擊背誦課本內容,而對法治的精神與內涵則避而不談,更加不會對法律信仰進行深入探討。

        4.學生自身的原因

        大學校園是一個小的社會,但是這個社會與真實的社會比較,顯得更為簡單和純粹?,F在的大學生經歷挫折較少,社會經驗缺乏,對事物的認識不夠深入,理論思維能力尚未成熟,還沒有真正建立起自身成熟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當社會上一些不良思想涌入校園時,他們的觀念勢必會受到影響。很多同學往往重視專業知識的提高,來為將來就業做好準備,卻忽視了法律素養的提高,遇事容易表現出情感超越理智,不冷靜、易沖動的特征,甚至采取消極的應對行為。此類學生如果未得到長期、正確的引導,就很容易導致他們從內心深處藐視法律的威信,直接影響其法律信仰的形成。

        二、大學生法律信仰的培養

        1.凈化的法治環境

        在目前的法治環境中,大學生們所見所聞的一些特權事件、不公事實等,使得他們極易對法律的權威產生動搖。因此,要維護大學生乃至公眾對法律的信仰,就必須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進行合法有效地控制,全面提升官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道德,從根本上凈化法治環境,從而使學生確立“法治”優于“人治”的理念,正確理解“權”與“法”的關系。這是法治最終得以實現的關鍵環節,也是法律信仰得以產生的必要前提。

        2.完善高校的法制教育

        大學生法律觀念和法律信仰的培養是一個長期而系統的工程,這就需要高校在傳統的法制教育基礎上,改進教學方法,在灌輸法律知識的同時,注重法治精神的滲透和法律在實踐當中的應用,注重發揮理論與實踐的合力作用,積極組織學生對熱點法治問題進行模擬庭審、法律辯論等進行法治實踐,調動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激發學生學習法律的熱情,使他們能夠從實際生活出發,自覺遵守法律及相關規章制度,并學會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各高校還應營造依法治校、依章辦事的校園法律文化氛圍。要堅持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嚴格執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發生違紀現象做到秉公辦理,在評優、評先的各項活動中,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嚴禁走后門、弄虛作假、行賄受賄行為的發生。在師生權益受損時,學校應當為師生提供法律咨詢與幫助,必要時支持師生依法提訟,維護合法權益。在這樣的校園環境中,大學生們必然會體會到法律、紀律、制度的權威與價值,會自覺維護法紀,嚴格按規定辦事,從而逐步生成法律信仰。

        3.注重大學生道德建設,提升法律意識

        法律規則本身不足以使人們自覺地產生信仰,只有當法律的規則與程序產生某種社會效果,并且這種效果符合人們對正義、公平的評判標準時才能夠喚起人們對法律的信任與遵從。因此,法律作為道德的最后防線,為人們履行道德義務劃定了最后標準。沒有道德作為基礎,法律往往顯得蒼白無力。在培養大學生法律意識時,必須首先從道德要求開始做起。在強化大學生道德意識與倫理習慣的同時,強化其對法律的信仰,使之成為一種自覺的、深入的信仰。同時,還要喚醒大學生的權利意識,使他們摒棄封建歷史文化的影響,認同法律存在的價值,樹立判斷是非曲直的法律觀念,激發他們學法用法的法律熱情,真正自愿接受和遵守現行的法律制度,維護法律的尊嚴,培養他們對法律的情感,從內心深處自覺撐起法律信仰的大廈。

        三、結語

        法律大學論文范文第2篇

        關鍵詞:大學自治公務法人大學自治權

        大學自治是一個歷史的發展的概念。關于大學自治的確切概念,學術界基于不同的角度和立場,有著不盡相同的表述。大學自治應當滿足三個基本要求——一是大學治理的主體應當是大學自身內部的力量,可以是校長、教師和學生,但不是國家、社會、或學校以外的其他組織;
        二是大學治理的內容是高校內部的事項,主要包括學術上的自由和管理上的自主;
        三是大學自治的目標是學術自由1[P51]。筆者認為,大學自治是以學術自由為核心的大學精神的制度保障,但是,大學自治并不意味著擺脫政府的干預或控制。

        一、明確大學的公務法人地位

        在我國的傳統體制下,高校屬于典型的事業單位。行政訴訟實踐采用“法律法規授權組織”這一概念來為大學定性,認為凡是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實施公權力的行為,均可將其視為行政行為而提起行政訴訟。嚴格地說,這只是權宜之計。

        大學自治在大陸法系的制度基礎是公法人制度,在公法人的框架下,進行民主管理,大學因此獲得內部立法權和行政主體資格。在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學校通常分為公立與私立兩種。公立學校屬于公營造物或公共公益機構的一種。所謂公營造物,根據德國行政法之父奧托•邁耶的解釋,就是掌握于行政主體手中,由人與物作為手段之存在體,持續的為特定公共目的服務2[P164]。我國學者在介紹此類性質的組織時,將其統稱為“公務法人”。

        作為我國事業單位的大學與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務法人在功能方面有很多相似之處。筆者認為,將大學定位為公務法人,在此基礎上研究大學自治立法問題,切實可行。這將有利于厘清高校與政府的關系,變原來隸屬的內部行政法律關系為外部行政法律關系,從而拓寬高等學校辦學自的空間;
        同時還有利于高校按照各自法人資格的特性完善自己的法人內部治理結構,提高辦學效益3[P135];
        還可以將大學的管理與被管理關系順理成章地納入到行政訴訟中去。

        二、大學自治的內部管理

        大學的內部管理涉及到學術管理和行政管理兩個方面。學術管理是大學管理的核心和最終目的,行政管理應圍繞學術管理來進行,應當立法以學術自由為導向提升大學學術管理的地位。2004年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興計劃》“民主治校、科學決策、健全學校的領導管理體制和民主監督機制”的決定,已成為我國大學實行民主管理的法律基礎。但是從實踐來看,現有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大學依法行政和民主管理缺少具體有效的制度和法律保障,以至于大學民主管理實踐進展甚微。為此,必須加快大學的組織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制度建設和法制建設,建議具體落實:

        第一,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明確校長的責權。校長應切實地履行作為法定代表人的職責,領導各類學校事務。校務委員會是行政事務決策機構。校務會下還可設各類審議機構,如財務委員會、人事委員會等。這些審議機構中應當保證相當比例的學術人員參加。校務會應設若干名監事,對各項事務進行監督。第二,確立以高級教授組成的教授會在重大學術事務決策與監督中的核心地位,落實“教授治?!?,確立學術事務決策機構。教授委員會下還可設置各種固定的專業委員會,如教學委員會、專業設置委員會、師資隊伍建設委員會等。教授委員會對教代會負責,并向校長進行報告。第三,進一步強化教職工代表大會應有的地位和權力,提升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法律地位,充分發揮教職工參與學校管理、民主決策與監督作用。第四,積極推動大學生參與大學管理,加大大學生參與高校管理的力度。

        三、大學自治的外部監督

        完全不受限制的大學自治是不存在的。筆者認為對大學自治進行外部監督是必要的,主要包括立法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三方面。監督的內容和范圍需要法律法規加以明確。

        筆者以為,可以基礎關系及管理關系理論結合重要性理論,界定大學自治外部監督的范圍。對于管理關系,依據管理行為的外在形式和內在抽象性程度進一步劃分為一般管理法律關系和具體管理法律關系。一般管理關系是指學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章程、校紀校規、以及依據學校章程、校紀校規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抽象性文件的抽象性管理行為。與此相對,具體管理關系是指學校依據規范針對具體管理相對人或事務作出的影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據此明確:

        1.保障具體管理關系

        在具體管理關系中應充分保障大學自治權,法律保留原則和司法審查原則一般不適用。像大學考試中的評分是極其專業性學術評價,理應排斥法律規制,但有例外,如果具體管理關系中的行為對公民基本權利產生了重大的影響,涉及“重要事項”(如高校的具體行政管理行為侵害了大學生私有財產權、隱私利益等),則應將其置于法律保留和司法審查的范圍內。要界定“重大影響”可以借助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來衡量。

        2.規范一般管理關系

        在一般管理關系中涉及到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事項”行使大學自治權必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和司法審查原則。但要注意,對于那些涉及到實質教學、學術層面的問題一般不審查,即使確實需要審查也應通過聘請專家作鑒定的方式來審查。

        3.確立基礎關系的可訴性地位及其例外

        基礎關系中除有關學位授予的實體性評判行為外大學自治權的行使應受司法介入的限制。根據基礎關系及管理關系理論,涉及基礎關系的事項應適用法律保留原則,而該事項的決定,就屬于可提起司法救濟的具體的行政行為。因為基礎關系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權利,理應只能由法律加以規定,而且應當接受法律的規制,所以明確其可訴性地位無須質疑。但是立法者和司法者不宜介入其中對大學的學術評價作出實體判斷,只應從程序上規制學位授予的過程。

        參考文獻:

        1湛中樂,韓春暉.論大陸公立大學自治權的內在結構——結合北京大學的歷史變遷分析[A].見:勞凱聲.中國教育法制評論(第4輯)[C].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6.

        法律大學論文范文第3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不斷發展,法制建設得到了不斷的完善,并取得了顯著成效。由于我國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仍然存在著大面積的弱勢群體,特別是社會主義新時期的法盲依然存在。為了更好地促進我國法制文明建設,特別要在高校法制文明建設的進程中,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對于大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能讓他們打得起官司,能平等地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重大意義。本文將結合筆者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來探究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意義。

        關鍵詞: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弱勢群體

        “國無法不立”,法對于一個國家而言就像鐵軌對于火車一樣,脫離了這條軌,必將導致國家的混亂甚至國家的存亡。法律對于國家是如此之重要。我國的法制建設雖已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由于我國所處的特殊歷史階段,我國公民在法律知識方面仍然很欠缺。特別是位于西部邊陲的人們。因此,加強法制建設,大力宣傳法律知識,不僅是國家的事,更是我們每個法學專業者的責任。同時,法學專業的學生大力普法宣傳,還是鍛煉自己的一個好機會。本著“學法用法,服務社會”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了。

        一、法律援助的產生

        據相關材料調查顯示,我國最早出現的從事法律援助方面的組織是武漢大學的“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它是一家民間的法律援助組織。由此可見,法律援助并不是從來就有的,而是近幾年才產生的,還是個新生兒。2003年7月16日國務院第15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于2003年9月1日頒布施行《法律援助條例》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進入了嶄新的階段,進入了法律化的階段。那么怎樣來給法律援助定義呢?

        廣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為經濟困難的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社會上的弱勢群體)提供減收或者完全免費的法律幫助的一種制度。服務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提供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非訴訟法律事務和公正。狹義上的法律援助是指符合資格的申請人,在民事、行政、刑事訴訟中提供代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者)的服務,目的是確保任何具備充分理由提出訴訟或答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或出于弱勢群體地為而無法打官司,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法律援助市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八條規定,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社會組織利用自身的資源為經濟困難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由此可見,社會各界法律援助組織的成立是有法律依據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就是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依靠法學專業的法律知識資源優勢,經院團委同意,報校團委批準成立的。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長歷程

        (一)、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成立及內部組織結構

        “大學生法律援助組織,是一個以大學生為主體,面向社會,無償為公眾服務的公益性組織,它有著先天的優越性,對于培養法律后備人才和解決法律援助供需矛盾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61547;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正是本著“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而成立的。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前身為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2003年11月,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

        該中心以理論聯系實際為工作原則,以義務法律咨詢、宣傳法律法規為其基本的工作內容;
        以論壇、講座等方式學習法律法規,總結實踐經驗;
        組織其成員深入社會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活動,并且積極開展同國內各法律院校同類社團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成立之初,中心下設團支部,主任,秘書處,事務部一部,事務部二部,事務部三部。秘書處(下設網絡組、刊物組、外聯組)的主要工作是辦公室日常事務,值班、負責接待來訪等。事務一部的主要工作為行政復議,勞動糾紛,婦女,兒童權益來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事務二部的主要工作為一部以外的民事類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
        事務三部的主要工作為刑事案件的咨詢及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有其自己完整的章程,法律援助服務范圍,法律援助審核程序,法律援助中心工作制度和值班守則,以確保法律援助中心的一切工作能順利開展。

        事物總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作為石河子大學學生面向社會開展的法律援助的專業性公益性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師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石河子大學學生法律援助中心發展到今天的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由于工作的需要,精簡了一些部門,其內部組織結構為委員會,團支部,主任,副主任,事務部,檔案部,外聯部和宣傳部部門。

        (二)、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活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以接待咨詢為日常工作。同時舉辦自成立以來的每年的重大法制宣傳日活動。例如,舉辦每年的“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法制宣傳活動;
        舉辦每年的“五一”、“六一”、“十一”校園法制宣傳活動;
        舉辦每年的“124憲法宣傳日”普法宣傳活動;
        并成功舉辦了首屆“十一物權法宣傳”活動,承辦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大學生暑期三下鄉”送法下鄉活動,以及協辦每年的“西域法學高峰論壇”。

        在活動中,我們組織學生參加,邀請指導老師帶隊,接受相關的新聞媒的采訪報道。我們發放各種法制宣傳單,接待來訪咨詢,現場為他們解決疑難問答,提供解決辦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則有專門人員負責接待,并給予滿意答復。在三下鄉中,我們送出了法律咨詢,普法宣傳,法律援助,不僅發放法律法規傳單,接待咨詢,還進行了問卷調查,深入群眾,知群眾之所難,給群眾之所需,真正地做到了學以致用,服務群眾,并受到了群眾的一致好評。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共接待來訪咨詢上萬次,接待案例上千個,并案件近十余起,真正地幫助了經濟困難的公民,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2006年9月2日,我校成功舉辦了“第三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我國著名法學家,刑法學泰斗,武漢大學博士生導師,資深法學教授馬克昌來我校作專題講座,并高興地給法律援助中心題詞:“維護弱者權利,保護公平正義”。馬克昌教授治學嚴謹,學貫中西,享譽學界,與中國人民大學高銘暄教授合成為我國刑法學界的“北高南馬”。馬老對法律援助中心給予厚望,他希望我們能夠運用所學知識為弱勢群體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加大普法宣傳工作,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真正做到保護弱者權益,維護公平正義,我們將繼續努力,不辜負馬老厚望。

        2007年10月13日,我校再次成功地舉辦了“第四屆西域法學高峰論壇”。北京大學法學院院長朱蘇力,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主任姜明安,憲法與行政法學研究室副主任兼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院長王磊,刑法學研究室主任陳興良一行四人來到我校,分別作了專題講座,并分別高興地給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題詞,對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予了厚望。

        三、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重要意義

        從以上的論述可知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有著多方面的意義,下面筆者結合以上論述來具體分析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

        (一)、大學法律援助中心存在對學生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以在校法律系本科生為主要成員,并聘請校內外教師,律師為指導老師和顧問,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該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

        根據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宗旨,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的日常事務及開展的活動,(這些已在上文中論述過了,這里不在贅述)組織學生開展案例分析討論,論壇及模擬法庭等內部活動,提高了學生的基礎理論水平,使學生的專業技能更加堅實,還為對外援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由此可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首先為石河子大學政法學院法學專業學生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學習,實踐平臺,有利于自身理論的提高,真正體現了“法律援助可以全面培養學生的專業技能”。

        其次,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給學生提供了解社會法律需求的窗口,促進學生良好法律職業道德素質的形成。法援通過對外開展普法宣傳,法律咨詢與援助活動,幫助需要幫助的弱勢群體,為他們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案件等,在很大程度上鍛煉了我們自己的專業技能,真正地做到了邊學習邊實踐,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效果。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能夠為貧困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創造一種很好的法律援助模式?!胺ㄔ修k的每一件案件都是貧困者的案件,這有助于學生了解社會最普通民眾的法律需求,使學生在承辦具體的案件中了解什么是真正的司法公正。在這樣的案件中進行律師職業道德教育所達到的效果是學生在課堂上不可能達到的。這有利于培養承辦案件的學生對于全社會特別是當事人的責任心,培養學生對于實現司法公正目標的奮斗、獻身精神。學生在辦案中能夠培養社會正義感和職業道德,從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質量上的保證?!?#61549;

        總之,大學生法律援助的存在不僅可以使法援的成員學到法律方面的知識,更能學到社會實踐的本領。我們運用自己所學的知識,服務于社會,不僅把我們所學的理論得到了應用,還鍛煉的我們的溝通交際等綜合能力。

        (二)、大學法律援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是一個面向社會經濟困難的公民依法提供無償的法律服務的志愿者社團。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自它成立起的第一天就謹奉“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圍繞“學法、用法、普法、援助”這一核心大膽嘗試,盡其所學積極為在校學生和社會弱勢群體服務。從該中心的性質就能看出它的成立對社會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利用節假日和法制宣傳日開展的法律宣傳活動,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他們的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使廣大群眾受益。另一放方面也為國家普法,進行法制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四年來,法援通過定期的普法宣傳,法律知識講座和舉辦法律咨詢等多種活動方式,使法援在學校師生和觀大市民及周邊團場連隊里有了一定的影響。特別是近兩年來,該中心立足于團場,扎根團場,在團場司法辦的大力支持下成立實踐基地,為團場職工全心全意服務。另外,法援以節假日為契機,廣泛開展市內街頭的法律咨詢活動,接觸到諸如勞動糾紛,債權債務糾紛,離婚財產等各種常見的法律問題,為不少的人提供了良好的解決方案。法律援助中心安排由人員值班,接受來訪、來電咨詢。一旦遇到無法一次性給予答復的疑難糾紛,我們會向我們強大的依靠力量——法律系精通各部門法的老師請教,集體協商爭取找到最為經濟有效的方案,以解決當事人的困難。

        我們中心每年舉辦的各種法制宣傳活動,有利于進行普法宣傳,分擔了國家的職責,為進行社會主義法制文明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特別是今年,我中心又成功的聯合烏魯木齊一所高校的法學會共同開展“124憲法宣傳日”活動,得到了兵團電視臺的特別采訪,受到了烏魯木齊市民的一致好評。同時,我們中心提供的無償的法律援助,幫助了那些真正經濟上困難,又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為我國司法部門減輕了工作負擔。

        總之,石河子大學法律援助中心,用它的經歷證明了它存在的意義,證明了大學生法律援助存在的意義,用它的付出餞行了“學以致用,服務社會”的宗旨。淋社會底層風雨,方知書本知識的有限和自身力量的微??;
        睹眾生艱辛的生存掙扎,才會真正明白法制、法律這些字眼與現實生活自然存在的天塹距離?!懊駷楸?,法為器”,“學法、用法、普法、援助”,本著心中無比堅定的信念,我們每一個法援學子以青春的激情和有限的學識投入到社會需要幫助的人們的無償法律援助中。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會秉承為“天地立心,為生命立命,為萬世開太平”的古訓,用我們最真誠的心和熱情服務周圍的人,讓更多的人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讓更少的人陷入權益無從救濟的困境,讓社會所有人知道法律是我們每個人最親近的守護神。風雨成長路,我們攜手走過;
        坎坷未來路,期待你的關心和支持!相信在我們所有法律援助組織的不斷努力之下,相信我們笑傲挫折的年輕,相信我們的明天不是夢,法律援助的隊伍會更大、更強,法律援助的明天會更好!

        注釋:

        《法律援助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司法廳法律援助中心翻印.2003年7月21日.

        練琪,歐陽梅,陳建軍.大學生法律援助中心與法科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中國期刊網,第5期,/kns50/detail.aspx?QueryID=68&CurRec=1

        法律大學論文范文第4篇

        正文: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和繼續,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會各個層面也在不斷的完善和提高中。從社會學角度來看,我國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會。這對置身在未來社會中的每一個人,是無法擺脫法律而生存的。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構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場主體都得遵循統一的規則或制度,在這種高度規則化的社會里,“法制手段”將越來越廣泛地運用于我們的現實社會關系中。這意味著,從個體人的日常生活行為到豐功偉業之創造,均離不開一定的法律知識或法律技能。當我們以審思發展和關切生活的態度來判斷實踐視域時,自然會發現,必備的法律素養,已成為現代市民特別是青年學生們立足社會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讓我們來看看關于道德和法律的關系。法律和道德的關系是一個值得人們不斷探討和研究的問題。早在古代奴隸制的希臘,畢達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數有德性的賢人來治理國家?!杜=蚍芍改稀芬粫袑Φ赖率侨绱硕x的“道德和倫理與慣例、社會習俗、法律、習慣和輿論的含義是重疊的,一般說來人們可以說,道德是社會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會中的階層所接受的行為準則……法律總的說來是確證并強化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行為;在這個社會中,法律控制并否證和懲罰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法律和所承認的道德之間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謂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條文或原則性法規,但它畢竟是描繪良心和社會控制良好行為的力量的一種名稱,有時它是與自然法同義的”??梢?法律不是由國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或者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準則。而,法律和道德是兩個層次上的東西,法律屬于制度上的范疇,但是道德卻是社會意識形態上的范疇。從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會物質條件,即所謂的物質決定意識的原理。恩格斯說過:“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边@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經濟基礎,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聯系密不可分的。它們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途徑,而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沒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縛,它只會規定各種人類改做的和不該做的事情,并且對犯錯的人依法進行法律的制裁,這樣的法律注定是不會被人民接受和認同的,注定會被人民所。同樣,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該有的最原始的意義,對任何人不構成警醒和約束,因而國家也就無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開了道德的范疇,它以道德為依據,并且用法的手段來提高人們對道德的認識。這樣,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輔相成了。

        然而一個成功的人不僅要具備良好的道德素養,同時也要有相當多的法律意識。沒有法律的約束力,一個人的道德素養無法真正得到實現。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們在做人行事方面才會有所顧忌,才不會越過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現代社會的法律也正朝著人性化的一面發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過去的只講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為法律的道德性,人們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物質條件的改善雖然帶來了很多的新鮮事物,但同時也出現了許多新的社會問題,人們的幸福感反而日漸減少,再日常生活中,人們要擔心的事情太多,搶劫、偷竊現象屢見不鮮,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懼癥。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國家對有關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電視劇《我的青春誰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為害怕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隱瞞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無法忍受良心的譴責和不安主動向警方自首,本以為等待他的是無盡的牢獄之災,但是他卻最終因為證據不足而被釋放。這個案列不是告訴我們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從側面告訴我們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雖 然他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遠超過與法律帶來的。他受到來自自己的和社會各方的道德譴責,在這個層面上,他已經經歷了自己的“牢獄之災”。在這個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體現的完美無暇。正像劇中的人所說,現在的法律也是講理的,這正體現了新時期下關于構建和諧社會的主題和要求。法律的底線是道德的自我約束,或許正是因為有些人們的道德自我約束力不夠才要求有一種強制力的誕生來調解社會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這樣子的一個強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顯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種程度上甚至稱成為了一種信仰。就我個人而言,法律應當成為一種信仰?!耙粋€社會公眾對法律的信仰生成相當重要,它是一個國家法治化的關鍵性要素。正因為如此,伯爾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才會廣為流傳,成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們確信的一條真理性原則?!?/p>

        法律大學論文范文第5篇

        人大對司法機關具體案件實施監督,是20世紀80年代后期開始發展起來的一項監督工作。它最初是由一些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中逐步發展而來的。最早對個案監督進行地方立法的是遼寧省,以后,各地方人大相繼制定了類似的地方性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資料顯示,目前我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基本上都有了關于個案監督方面的地方性法規,甚至在市縣一級人大常委會也制定有個案監督方面的規定。

        人大對法院進行個案監督,是人大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合法正當方式,還是對司法制度的一種干涉破壞,數年來學術界和實務界一直存在不同意見?!?。

        目前,在關于個案監督活動和個案監督立法的合法性爭論中,主要存在支持和反對兩大類觀點。支持方認為個案監督有充分的憲法和法律依據,不妨礙司法機關獨立司法權的行使,完全具有合法性。因此建議通過專門立法,明確其地位,規范其實踐。另一類反對方的觀點認為個案監督破壞了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而且將在事實上和不同程度上分享司法權,不具備充分的合法性。也有一些學者從折中的角度看待人大的個案監督雖然并不贊賞這類做法,但仍認為這是應對當前司法過程中各種問題的一種“沒有辦法的辦法”,因此不能簡單地否定,當務之急是要規范人大個案監督的程序。

        公平正義是司法最終的追求目標,如何保證司法公正的實現,是司法制度設置的目的。對此,各國的司法制度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在我國,人大作為立法機關對法院行使監督權是有憲法依據和現實必要的,也是符合我國國情的。然而,人大采取對法院個案監督這種方式來行使監督權利大于弊,稍有不慎可能會淪為對司法的干涉,不宜過分推廣。同時,應當對人大的監督進行立法,從監督的主體、程序、對象和范圍等進行規范。因此,筆者以《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為題,從人大監督權的性質、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狀和爭議、個案監督的利弊等方面進行探討,并就如何規范人大監督制度提出了建議,以期有助于司法制度和憲政體制的完善。

        (一)國內研究現狀

        個案監督的性質界定,人大監督與司法獨立的關系以及個案監督存在空間的發展趨向,已經成為當前憲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綜合近期我國有關的研究文獻來看,主要存在以下觀點:

        尹杰在《關于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中認為,近些年來,司法改革已成為人們日益關注的話題。對于目前嚴重的司法腐敗現象,人們深惡痛絕,但是如何解決這一痢疾卻又是個難題。作者認為,司法獨立是司法公正的首要要求,也是當前司法改革的核心。目前的這種個案監督,顯然不利于司法獨立的實現。恰恰相反,它對司法獨立有百害而無一利。另外,人大的個案監督制度使司法成為立法的附庸,個案監督對破壞了司法權威。因此,個案監督與現代社會的法院是行使司法審判權的唯一有權機關的制度是相違背的,不符合現代法治社會的要求。

        在李永紅、于曉青的《論人大對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一文中,對地方人大能否對同級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作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分析。作者認為,這種監督是宏觀的即對司法機關的工作只作事后的總體監督,而不宜作微觀的個案監督,否則,司法獨立將受損害,對法治化進程不利。事實上,只要從中國當今社會的現實出發,就會發現,在行政權強大、司法權薄弱以及政與法不分、司法不能自治的特殊歷史條件下,人大對司法的監督非但無損司法獨立,反而有助于司法與法外因素的抗衡進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個案監督作為人大監督司法的一個形式,非但必要而且可行。盡管從制度上看,完善司法制度才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根本選擇,但是,在目前情況下人大的個案監督可視為一種臨時的權宜之計。

        蔡定劍在《人民代表大會個案監督的現狀及其改革》中對個案監督持折中的觀點,作者認為,在當前情況下,還應承認人大個案監督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人大進行個案監督不能說完全沒有法律上的根據和實踐的必要性。人大對個案監督對保護公民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和懲治司法腐敗都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各地人大的個案監督存在不少問題,由于各種不規范的表現,而導致了監督的正確性和公正性受到懷疑。另外,個案監督對法院的審判也造成了一定的負面影響。作者認為,應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規范性和制度性改革,提出監督的嚴格標準,極大限度地減少它對司法審判的干擾和對司法權威的影響。為此需要解決一些理論、觀念和制度性問題。

        王貴松在《法院:國家的還是地方的?》一文中指出,界定法院的憲法地位,是明確地方人大與法院監督關系的前提。作者的觀點是,設在地方的法院也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應是代表國家維護法制統一的機關,而不應是臣屬于地方的審判機關。法院應該能獨立行使審判權,從憲法上來說也是需要接受人大監督的。但地方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應該是有限度的,應該顧及法院的這種國家屬性。人大對法院的監督是一種受憲法委托的監督,是代替國家監督設在其治下的法院。這種監督的性質應該主要是法律監督,是事后監督,而且應該具有一種謙抑性,。為此人大雖然有權監督法院,但是它并不能取代法院或者說代替法院進行審判。

        王利明在《論權力機關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一文中,結合了我國現行立法和實踐,探討了權力機關與法院的相互關系,認為兩者之間是一種立法者與執法者、組織者與被組織者、監督者與被 監督者的關系。文章重點討 論了權力機關是否可以實行個案監督的問題,作者認為,權力機關對法院實行個案監督有可 能使權力機關成為具體處理案件的機構,不符合權力機關的地位,而且有可能會妨礙法院的 獨立審判。作者最后對如何 保障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認為權力機關的監督權必須集體行使, 且這種監督主要是事后的監督,只是對法院工作的一般的監督,權力機關不能對法院的裁判 予以更正或宣告無效。

        以上研究成果指明了人大監督制度的重要性,并對人大個案監督進行了分析和探討,提出了贊成或反對的觀點和理由,由于目前實務界和理論界對此具有較大分歧,個案監督利大還是弊大,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這也是本論文要分析的重點問題。

        (二)國外研究現狀

        1、關于司法權由司法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行使的問題。從憲政實踐的角度看,在國家的政治體制中,并非只限定作為法院的司法機關才能夠或只允許實行司法權。同時,立法機關分享司法權也并不意味著對司法獨立的破壞。①美國參議院據美國憲法規定分享了審判權。美國國會常設委員會具備調查權及準司法權, 國會在行使調查權或聽證權時,可以調動警察機關、情報單位或調查局,甚至還可根據相關法律適當懲處配合意愿不足的官員或民眾。②英國實現兩院制和“議會至上”,貴族院實際上是國家的最高司法機關,其議長同時是貴族院首長,首席大法官和內閣成員;而英國的法院系統由貴族院議長辦公室直接管理.針對特殊的案件議會也可以直接行使審判權。③日本的國政調查權制度。所謂的國政調查權, 是兩議院按照日本憲法的規定,可以進行有關國政的調查,為此可要求證人出席并提供證言和記錄.這種國政調查權的對象主要限于為了有效、適當地行使國會的權能而進行的必要調查.

        2、關于立法機構的監督權行使??v觀世界各國,在處理立法機構在對司法案件行使具有司法性質的監督權時,可資借鑒的原則主要有兩條:一是來自立法機構的監督權往往與政治責任追究相聯系,二是對案件司法過程的內在機制運行則一般不予干涉。①在美國、英國和北美各州,監督權主要表現為彈劾權。彈劾權交由國會來行使。彈劾案涉及到的都是總統、副總統、法官等國家公職人員,受到指控的行為是對于人民委托的濫用或背離。彈劾權被形容為“立法機構手中駕馭政府中行政公仆的韁繩”,由民意機構來審理既符合民主的原理,又具有足夠的尊嚴和必要的無所偏倚。②瑞典的議會督察專員。議會可以選出一個富有法律知識和忠誠正直的人作為國會的代表去監督所有的官員和法官,以保證法律和法令的執行.議會監察專員既不隸屬行政機關,也非司法機關,卻兼有對二者進行監督的職能.督察專員享有很大的權力,他可以出席任何法院或行政機關的審議會,并有權查閱任何法院或行政機構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文件,可以對有犯罪行為的法官提起訴訟。但是,瑞典的政府組織法又明確規定:任何機關乃至議會都不得干預法院對某一案件的判決,也不得干預法院對某一案件的法律運用。③德國的議會調查委員會。它在性質上屬于一種議會的臨時委員會。聯邦議院可以在不依賴政府來源的情況下通過調查委員會獨立獲得它所需要的信息,因為調查委員會擁有準司法權,可以像法院那樣強制收集證據和要求任何有關機構提供咨詢。它的工作方向主要是調查未公開的丑聞,特別是與腐敗有關的丑聞。這類丑聞一旦提到調查委員會上,通常就等于將其公之于眾,影響到涉嫌人的政治生涯、甚至政黨的利益。

        3、外國的一些探索與實踐給我們提供了一定的借鑒。不同國家都在根據其國情、經濟、政治條件的不同制定了各種司法制度和憲政體制,但無論是美國的國會行使彈劾權,還是瑞典的議會督察專員,或德國《基本法》規定的議會調查委員會,都是依據憲法建立了一套嚴謹、嚴格的程序制度,即使是立法機關依照憲法慣例采取的司法措施,也相應地要遵循固定的程序,這類常規制度中的例外恰好是對于制度合理性的維護,充分顯示了如何建立一種更加合理的分權體制和維護程序正義的深思熟慮,也充分考慮到如何在司法獨立與人民主權之間達成一種良好的平衡。

        二、論文提綱

        引言:談及個案監督的發展沿革和現狀

        一、權力機關對司法機關監督的法律分析

        (一)法院的憲法地位

        (二)人大對法院監督的性質

        二、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一)個案監督的定義

        (二)個案監督的沿革

        三、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實操作和存在的爭議

        (一)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現行規定和具體操作

        (二)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爭議

        四、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的弊端和理由

        (一)人大對法院個案監督實踐運用中存在的問題

        (二)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理合理性問題

        (三)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規范依據合法性問題

        五、完善我國人大監督制度的法律思考

        (一)對個案監督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二)立法建議

        三、參考文獻

        1、王磊:《憲法的司法化》,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蔡定劍:《監督與司法公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4年2月,第1版;

        3、宋冰主編:《程序、正義與現代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4、賀衛方:《司法理念與與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6、龍宗智:《論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

        7、謝鵬程:《人大的個案監督權如何定位》,《法學》1999年,第3期;

        8、李曉斌:《對“人大”質詢法院的質疑》,《法學》1999年,第5期;

        9、包萬超:《完善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另一種思路》,《法學》1998年,第4期;

        10、王磊:《試論我國的憲法解釋機構》,《中國法學》1999年,第5期;

        11、于曉青、李永紅:《論人大對司法機關進行個案監督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法學》1999年,第1期;

        12、董皞:《法律沖突與法官的權力――李慧娟事件回放與評論》,《法制日報》2003年11月20日;

        13、王利明:《論權力機關對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監督》,《中國民商法律網》,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9262。

        14、尹杰:《關于人大個案監督權的思考》,《東方法眼網》,

        dffy.com/faxuejieti/zh/200402/200402270923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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